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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三 章 裁處 ( 110年05月26日)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