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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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三 章 裁處
( 110年05月26日)
第 45 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