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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 110年05月26日)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