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 110年05月26日)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