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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 110年05月26日)
第 7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