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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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 110年05月26日)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