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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編 分則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 110年05月26日)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