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編 分則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 110年05月26日)
第 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