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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編 分則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 110年05月26日)
第 9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