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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編 分則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 110年05月26日)
第 91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