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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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16日)
第 10 條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違反義務之程度。
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
五、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