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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16日)
第 2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

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