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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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16日)
第 3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應以書面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