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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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移送
( 109年11月16日)
第 32 條
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處分者外,應依本法規定移送該管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