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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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裁處
( 109年11月16日)
第 38 條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