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六 章 救濟 ( 109年11月16日)
第 40 條
聲明異議應提出異議書狀,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二、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
四、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及處分書之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