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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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執行
( 109年11月16日)
第 47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