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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執行 ( 109年11月16日)
第 49 條
被處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非在前二條執行之警察機關轄區內者,得以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之副本或影本,囑託被處罰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受託之警察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回復囑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