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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執行 ( 109年11月16日)
第 50 條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