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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執行 ( 109年11月16日)
第 59 條
執行通知單,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應受執行之處罰。
三、裁處機關、裁定書或處分書字號及裁處確定之日期。
四、應受執行之時間、處所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其他應告知應受執行人之記載事項。
六、通知機關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