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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16日)
第 6 條
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