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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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 81年05月11日)
第 5 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