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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