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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12 條
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