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當舖業法
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12 條
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