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當舖業法   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25 條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