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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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6 條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