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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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9 條
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下列事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