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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11 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