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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2 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案件,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應記載被移送人有無違反本法前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