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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6 條
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