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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8 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