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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 112年02月15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法規轉介各該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法律諮詢或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