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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04年12月23日)
第 23-1 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或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資訊登載於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其經拘提、逮捕或已死亡或顯無必要時,該管警察機關應即停止公告。

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