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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 112年02月15日)
第 39 條
前三條強制治療之聲請、停止與延長程序、執行機關(構)、處所、執行程序、方式、經費來源、評估小組之組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