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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 112年02月15日)
第 43 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前二條登記、報到期間之登記事項,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

前二條登記、報到之程序、方式、查訪頻率與前項查閱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