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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推動、監督與訂定性侵害防治政策及相關法規。
二、督導有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協調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案件處理程序、防治及醫療網絡。
四、推展性侵害防治之宣導及教育。
五、被害人個案資料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資料之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五分之二。

第一項第五款資料之範圍、來源、管理、使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