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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52 條
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刊載於機關網站、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其經拘提、逮捕、已死亡或顯無必要時,該管警察機關應即停止公告。

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