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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之業務及人力,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諮詢及服務。
五、協調醫療機構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案件之醫療小組。
六、提供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七、辦理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
八、轉介加害人接受更生輔導。
九、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十、召開加害人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
十一、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性侵害防治中心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