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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 112年02月15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預防、宣導、教育及其他必要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