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害人為驗傷及採證時,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被害情況,並詳實記錄及保存。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證物之保存及移送,應注意防止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