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12 條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應恪遵專業倫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場協助詢(訊)問之專業人士,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