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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加害人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尚未採樣者,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