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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
(一)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非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二、本法第四十八條:
(一)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2及第二款第二目所定被害人不明時,以申訴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