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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協調醫療機構成立之醫療小組,應由該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