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9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