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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18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