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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9 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