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 112年10月25日)
第 15 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按次訂定適當之治療、輔導或教育計畫,並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