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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人員配置及勤務管理 ( 103年01月07日)
第 10 條
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

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時,應酌予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