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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人員配置及勤務管理 ( 103年01月07日)
第 12 條
看守員警除於值班台看守外,應隨時巡視拘留室等處所,密切注意被拘留人動靜;遇有突發事故,應先使用警鈴等呼援設備請求支援,並即採取應變之措施。